唐會要卷六十四
史館下
史館雜錄下
長安三年。張易之昌宗欲作亂。將圖皇太子。遂譖禦史大夫知政事魏元忠。昌宗奏言。可用鳳閣舍人張說為證。說初不許。遂賂以高官。說被逼迫。乃偽許之。昌宗乃奏。元忠與太平公主所寵司禮丞高戩交通密謀。構造飛語曰。主上老矣。吾屬當挾皇太子。可謂耐久。時則天春秋高。惡聞其語。鳳閣侍郎宋璟。恐說阿意。乃謂曰。大丈夫當守死善道。殿中侍禦史張廷珪又謂曰。朝聞道。夕死可矣。起居郎劉知幾又謂曰。無汙青史。為子孫累。明日。上引皇太子相王及宰相等於殿庭。遣昌宗與元忠高戩對於上前。上謂曰。具述其事。說對曰。臣今日對百寮。請以實錄。因厲聲言魏元忠實不反。總是昌宗令臣誣枉耳。是日。百寮震懼。上聞說此對。謂宰相曰。張說傾巧。翻覆小人。且總收禁。待更勘問。異日。又召。依前對問。昌宗乃屢誘掖逼促之。說視昌宗言曰。乞陛下看取。天子前尚逼臣如此。況元忠實無反語。奈何欲令臣空虛加誣其罪。今大事去矣。伏願記之。易之昌宗。必亂社稷。天後默然。令所司且收禁。掌諫議大夫知政事朱敬則密表奏曰。魏元忠素稱忠正。張說又所坐無名。俱令抵罪。恐失天下之望。願加詳察。乃貶元忠為高要尉。說流欽州。時人議曰。昌宗等包藏禍心。遂與說計議。欲擬謀害大臣。宋璟等知說巧詐。恐損良善。遂與之言。令其內省。向使說元來不許昌宗虛證元忠。必無今日之事。乃是自招其咎。賴識通變。轉禍為福。不然。皇嗣殆將危矣。後數年。說拜黃門侍郎。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。因至史館。讀則天實錄。見論證對元忠事。乃謂著作佐郎兼修國史吳兢曰。劉五修實錄。劉五即子元也。論魏齊公事。殊不相饒假。與說毒手。當時說驗知是吳兢書之。所以假託劉子元。兢從容對曰。是兢書之。非劉公修述。草本猶在。其人已亡。不可誣枉於幽魂。令相公有怪耳。同修史官蘇宋等。見兢此對。深驚異之。乃歎曰。昔董狐古之良史。即今是焉。說自後頻祈請刪削數字。兢曰。若取人情。何名為直筆。
景龍二年四月二十日。侍中韋巨源。紀處訥。中書令楊再思。兵部侍郎宗楚客。中書侍郎蕭至忠。並監修國史。其後史官太子中允劉知幾。以監修者多。甚為國史之弊。於是求罷史職。奏記於蕭至忠曰。知幾自策名士伍。待罪朝列。三為史臣。再入東觀。竟不能勒成國典。貽彼後來者。何哉。靜言思之。其不可有五故也。何者。古之國史。皆出自一家。如魯漢之邱明子長。晉齊之董狐南史。咸能立言不朽。藏諸名山。未聞藉以眾功。方雲絕筆。唯後漢東觀。大集群儒。著述無序。條章靡立。由是伯度譏其不實。公理以為可焚。張蔡二子。糾之於當代。傅範兩家。嗤之於後葉。今者。史司取士。有倍東京。人自以為荀袁。家自稱為政駿。每欲記一事。載一言。皆閣筆相視。含毫不斷。故首白可期。而汗青無日。其不可一也。前漢郡國計書。先上太史。副上丞相。後漢公卿所撰。始集公府。乃上蘭臺。由是史官所修。載事為博。爰自近古。此道不行。史臣編錄。唯自詢採。而左右二史。闕注起居。衣冠百家。罕通行狀。求風俗於州縣。視聽不該。討沿革於蘭臺。簿籍難見。其不可二也。昔董狐之書法也。以示於朝。南史之書殺也。執簡以往。近代史局。皆通籍禁門。幽居九重。欲人不見。尋其義者。蓋由杜彼顏面。防諸請謁故也。然今館中作者。多士如林。皆願長喙。無聞齰舌。倘有五始初成。一字加貶。言未絕口。而朝野具知。筆不棲毫。而縉紳鹹誦。夫孫盛實錄。取嫉權門。幹寶直書。見讎貴族。人之情也。能無畏乎。其不可三也。今史官注記。多取稟監修。楊令公則雲必須直詞。宗尚書則曰宜多隱惡。十羊九牧。其命難行。一國三公。適從焉在。其不可四也。竊以史官監修。雖無古式。尋其名號。可得而言。夫監者蓋總領之義耳。如創紀編年。則年有斷限。草傳敘事。則事有豐約。或可略而不略。或應書而不書。此刊削之務也。屬詞比事。勞逸宜均。揮鉛奮墨。勤惰須等。某帙某篇。付之此職。某紀某傳。歸之彼官。此銓配之理也。斯並宜明立科條。審定區域。倘人思自勉。則書可立成。監之者既不指授。修之者又無遵奉。坐變炎涼。徒延歲月。其不可五也。而時談物議。焉得笑僕編次無聞者哉。至忠惜其才。不許解史職。宗楚客嫉其正直。謂諸史官曰。此人作書如是。欲置我于何地也。知幾又著史通二十卷。
開元五年十月十八日。詔曰。王者欽若天道。率由時令。考六官之化。循五紀之法。故得災害不生。休徵洊委。夫正月東郊。祈春賞士。孟冬北陸。迎寒恤孤。參四序之運行。稽五材之動用。不協所尚。或罹於咎。自今已後。每入孟月。史官條奏應所行事。當斟酌典禮。用孚於休。宣佈朝廷。使知朕意。
至德二載六月二十三日。上謂史官于休烈曰。君舉必書。朕有過。卿宜書之。休烈對曰。臣聞禹湯罪己。其興也勃焉。有德之君。不忘書過。臣不勝慶。
永貞元年九月。書河陽三城節度使元韶卒。不載其事跡。史臣路隨立議曰。凡功名不足以垂後。而善惡不足以為誡者。雖富貴人。第書其卒而已。陶青。劉舍。許昌。薛澤。莊青翟。趙周。皆為漢相。爵則通侯。而良史以為齷齪廉謹。備員而已。無能發明功名者。皆不立傳。伯夷。莊周。墨翟。魯連。王符。徐。郭泰。皆終身匹夫。或讓國立節。或養德著書。或出奇排難。或守道避禍。而傳與周召管晏同列。故富貴者有所屈。貧賤者有所伸。孔子曰。齊景公有馬千駟。死之日。民無得而稱焉。伯夷叔齊。餓於首陽之下。民到於今稱之。然則志士之欲以光輝於後者。何待於爵位哉。富貴之人。排肩而立。卒不能自垂於後者。德不修而輕義重利故也。自古及今。可勝數乎。
元和四年正月。減集賢寫禦書一十人。付史館收管。史館奏。當館舊制。例只有楷書。無禦書各額。請改正楷書。從之。
六年四月。史官左拾遺樊紳。右拾遺韋處厚。太常博士林寶。並停修撰。守本官。以考功員外郎獨孤鬱。充史館修撰。兼判館事。又以兵部尚書裴。為太子賓客。以疾罷相。拜兵部尚書。久未任朝謝。宰相李吉甫。自淮南至。復監修國史。與有隙。又以抱病方退。不宜以貞元實錄上進。故史官皆罷。亦更移散秩。
七年六月。上讀肅宗實錄。見大臣傳。多浮詞虛美。因宣與史官。記事每要指實。不得虛飾。
八年十月。宰臣以下。候對於延英殿。上以時政記問於宰臣。監修國史李吉甫對曰。是宰相記天子事。以授史官之實錄也。古者。左史記言。今起居郎是也。右史記動。今起居舍人是也。永徽中。宰臣姚璹。監修國史。慮其造膝之言。或不可聞。因請隨奏對而記於仗下。以授史官。今時政記是也。上曰。其間或修或不修者。何也。吉甫對曰。凡面奉德音。未及施行。總謂機密。固不可書以送史官。其閒謀議有發自臣下者。又不可自書以付史官。及事已行者。制旨昭然。天下皆得聞知。即史官之記。不待事以授也。且臣觀時政記者。姚璹修於長壽。及璹罷而事廢。賈耽齊抗修於貞元。及耽抗罷而事廢。然則關於政化者。不虛美。不隱惡。謂之良史也。
十二年九月詔。記事記言。史官是職。昭其法誡。著在舊章。舉而必書。朕所深望。自今已後。每坐日。宰臣及諸司對後。如事可備勸誡。合記述者。委承旨宰相宣示左右起居。令其綴錄。仍准舊例。每季送史館。時起居舍人庾敬休上疏。請行故事。因有是詔。既而宰相以事關機密。不以告之。事竟不行。自左右史失職。於今幾一百五十年。中閒往往有時政記出焉。既錄因宰相。事同稱贊。推美讓善之道行。而信史直書之義闕。然於時尚十得其四五。今則全廢。君子惜之。
十四年四月。史官李翺奏。臣等謬得秉筆史館。以記錄為職。夫勸善懲惡。正言直筆。記聖朝功德。述忠賢事業。載姦佞醜行。以傳無窮者。史官之任也。凡人之事跡。非大善大惡。則眾人無由知之。舊例皆訪問於人。又取行狀諡議。以為依據。今之作行狀者。非門生即其故吏。莫不虛加仁義禮智。妄言忠肅惠和。如此不唯處心不實。苟欲虛美於所受恩而已也。蓋亦為文者既非遊夏遷雄之列。務於華而忘其實。溺於詞而棄其理。故為文則失六經之古風。紀事則非史遷之實錄。不然則詞句鄙陋。不能自成其文矣。由是事失其本。文害於理。而行狀不足以取信。若使指事書實。不飾虛言。則必有人。知其真偽。不然者。縱使門生故吏為之。亦不可謬作德善之事而加之矣。臣今請作行狀者。但指事說實。直載其詞。善惡功跡。皆據事足以自見矣。假令傳魏徵。但記其諫諍之詞。自足以為正直矣。如傳段秀實。但記其倒用司農寺印。以追逆兵。又以象笏擊朱泚。自足以為忠烈矣。若考功定諡。見行狀之不依此者。不得受諡。依此者乃下太常。及牒史館。太常定諡後。亦以諡議牒送史館。則行狀之言。縱未可一一皆信。與其虛加妄言。都無事實者。猶山澤高下之不同也。史氏記錄。須得本末。苟憑往例。皆是虛言。則使史官。何所為據。伏乞下臣所奏。使考功守行。臣等要知事實。輒敢陳論。制可。
其年六月。史館奏。當館楷書手。准元敕。同集賢例。五考足放選。今選務集賢年數仍舊。當館更加三年。同宏文館例。八年放選。緣當館一例長上。宏文館分番上下。事理實屈。請依元敕處分。敕旨。依奏。
長慶元年正月。史館奏。寫國史楷書元額三十員。內十員。館司前後停減。五員。吏部奏減。今只十五員見在。伏請卻復吏部先減五員。敕旨。宜量與三員。
其年二月。史館奏。楷書典書等授官次敘。伏請敕吏部。同集賢例比擬。敕旨。宜准集賢例處分。
其年四月。修聖政紀。中書門下奏。伏以堯舜之政。二典存焉。君臣之間。都俞之旨。罔不備載。厥後雖代有史官。多出於追書。所以其事或紀。其言蓋略。太宗文皇帝躬勤庶政。朝多良臣。論思獻替。動可紀錄。故能遠繼堯舜。煥乎其文章。國朝舊制。每正衙奏事。史官載筆於玉階之下。所有議論政事。悉得聞之。及永徽已後。仗下便退。宰臣謀議。外莫得聞。長壽二年。宰相姚璹。以為帝王謨訓。不可闕於紀述。史官疏遠。無因得書。請自今已後。所論軍國政要。委宰相一人撰錄。號為時政紀。此事久廢。史官不得復聞。唯寫誥詞。記除授而已。臣等常竊憤悱。大懼皇猷未有以光揚於天下。伏望天恩。許臣等每坐日。所有謀議事關政事者。便日撰錄。號為聖政紀。書紀緘封。至歲末。則付史官。永為常式。庶得睿謀所載。如日月高懸。聖政惟新。與天地廣運。臣等不勝大願。從之。
太和五年。中書侍郎監修國史路隨奏曰。臣昨面奉聖旨。以順宗實錄。頗非詳實。委臣等重加刊正。畢日聞奏。伏以史冊之作。勸誡所存。事有當書。理宜歸實。匹夫美惡。尚不可誣。人君得失。無容虛載。況貞觀已來累朝實錄。有經重撰。不敢固辭。緣此書成於韓愈。今史官李漢蔣係。皆愈之子婿。若遣參校。或致私嫌。臣既職編修。盍命詳正。及經奏請。事遂施行。今庶寮競言。表章交奏。既迫群議。輒冒上聞。且韓愈所書。亦非出己。元和之後。已是相循。縱其密親。豈害公理。使歸本職。實謂正名。其實錄伏望取舊記最錯誤者。宣付史館。委之修定。詔曰。其實錄中所書德宗順宗朝禁中事。起於謬傳。殊非信史。宜令史官詳正。其他不要更修。初。韓愈撰順宗實錄。說禁中事頗切直。內官惡之。於上前屢言不實。故令刊正也。
開成三年二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延英對。宰臣須紀錄。伏以陛下躬勤庶政。超邁百玉。每對宰臣。日旰忘倦。正衙決事。二史在前。便殿坐日。全無紀錄。長壽初。宰臣姚璹奏置時政紀。寢而不行。貞元中。宰臣趙憬請復故事。無何又廢。恭惟聖政。必在發明。今請每至延英坐日。對宰臣往復之詞。關教化政刑之事。委中書門下直日紀錄。月終送史館。所冀政猷不墜。國史有倫。昨日延英面奏。已蒙允許。敕旨。依奏。
會昌三年十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時政紀。起居注記。修國史體例等。伏以時政紀。長壽二年。宰臣姚璹以為帝王謨訓。不可闕於紀述。史官疏遠。無因得書。請自今已後。所論軍國政要。宰臣一人撰錄。號為時政紀。厥後因循。多闕紀述。臣等商量。爾後坐日。每聞聖言。如有慮及生靈。事關興替。可昭示百代。貽謀後昆者。及宰臣獻替謀猷。有益風教。並請依國朝故事。其日知印宰相撰錄。連名封印。至季末。送史館。起居注記。比者不逐季撰錄。至有去官三五年後。猶未送納者。伏以每度延英奏事後。向外傳說。三事猶兩事虛謬。豈有起居注記。皆三數年後。採拾傳聞。耳目已隔。固非實事。向後起居注記事。望每季初。即送納向前一季文書。與史館納訖。具狀申中書門下。史館受訖。亦申報中書門下。其起居改轉。望以注記遲速為殿最。如有軍國大政。傳聞疑誤。仍許政事堂都見宰相等。臨時酌量。如事已施行。非關機密。並一一向說。所冀書存信實。免有疑誤。修史體例。臣等伏見近日實錄。多雲禁中言者。伏以君上與宰臣及公卿言。皆須眾所聞見。方合書於史策。禁中之語。向外何由得知。或得於傳聞。多出邪佞。便載史筆。實累鴻猷。向後日錄中如有此類。並請刊削。更不得以此記述。又宰臣及公卿論事。行與不行。須有明據。或奏議允愜。必見褒稱。或所論乖僻。固有懲責。在藩鎮獻表者。有答詔。居要官啟事者。亦合著明。並當昭然在眾人耳目。或取捨在於堂案。或與奪形於詔敕。前代史書。載明奏議。無不由此。近見實錄。多載密疏。言不彰其明聽。事不顯於當時。得自其家。實難取信。向後所載群臣章奏。其可否得失。須朝廷共知者。方可紀述。密疏並請不載。如此則書必可法。人皆守公。愛憎之志不行。褒貶之言必信。伏見近日實錄。事多紕繆。若詳求摭實。須舉舊章。敕旨。宜依奏。
大中四年四月。史館奏。當館寫國史楷書典書等。與集賢院寫書人等。承前一例並校成五考。便勒赴選。自太和八年已後。被吏部條奏疏。五考滿後。待受散三年。今集賢院以其勞役年深。補人不得。去年三月十三日。具事由申奏。已蒙敕下。並免三年受散訖。今當館未蒙處分。伏請依例並勒校成五考。便許參選。敕旨。依奏。
八年七月。監修國史鄭朗奏。當館修撰直館共四員。准故事。以通籍者為直館。伏以修史重事。合選廷臣。秩序或卑。筆削不稱。其直館伏請停廢。更添修撰二員。其舊館萬年尉張範。涇陽尉李節。勒守本官。以戶部郎中孟穆。駕部員外郎李渙。並充修撰。通舊為四員。分修四季之事。從之。
天祐元年十月十三日。前絳州曲沃縣令高處魯。進史館亡書三百六十卷。授兼監察禦史。賜緋。
宏文館
武德四年正月。于門下省置修文館。至九年三月。改為宏文館。至其年九月。太宗初即位。大闡文教。於宏文殿聚四部群書二十餘萬卷。於殿側置宏文館。精選天下賢良文學之士。虞世南。褚亮。姚思廉。歐陽詢。蔡允恭。蕭德言等。以本官兼學士。令更宿直。聽朝之隙。引入內殿。講論文義。商量政事。或至夜分方罷。令褚遂良檢校館務。號為館主。因為故事。其後得劉禕之。範履冰。並特敕相次為館主。貞觀三年。移於納義門西。九年。又移于門下省南。其後移仗大明宮。其館亦在門下省南。儀鳳中。以館中多圖籍。置詳正學士校理之。神龍元年十月十九日。改為昭文館。避孝敬諱故也。二年。又改為修文館。至景龍二年四月二十二日。修文館增置大學士四員。學士八員。直學士十二員。徵攻文之士以充之。二十三日。敕中書令李嶠。兵部尚書宗楚客。並為大學士。二十五日。敕祕書監劉憲。中書侍郎崔湜。吏部侍郎岑羲。太常卿鄭愔。給事中李適。中書舍人盧藏用。李乂。太子中舍劉子元。並為學士。五月五日。敕吏部侍郎薛稷。考功員外郎馬懷素。戶部員外郎宋之問。起居舍人武平一。國子主簿杜審言。並為直學士。十月四日。兵部侍郎趙彥昭。給事中蘇頲。起居郎沈佺期。並為學士。景雲元年。館中學士。多以罪被貶黜。宰臣遂令給事中一人。權知館事。二年三月八日。復改為昭文館。至開元七年九月四日。依舊改為宏文館。學生三十八人。補宏文館崇文學生例。皇緦麻已上親。皇太后大功已上親。散官一品。中書門下三品。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。六尚書。功臣身食實封者。京官職事正品。供奉官三品子孫。京官職事從三品。中書黃門侍郎子。並聽預簡選性識聰敏者充。
貞觀元年敕。見在京官文武職事五品已上子。有性愛學書。及有書性者。聽於館內學書。其書法內出。其年有二十四人入館。敕虞世南歐陽詢教示楷法。黃門侍郎王珪奏。學生學書之暇。請置博士。兼肄業焉。敕太學助教侯孝遵。授其經典。著作郎許敬宗。授以史漢。二年。王珪又奏。請為學生置講經博士。考試經業。准式貢舉。兼學書法。
開元二年正月。宏文館學士直學士學生。情願夜讀書。及寫供奉書人。搨書人。願在內宿者。亦聽之。又宏文館令學士一人專判館事。並差給事中一人。差知勾當。明為簿歷。其學生既在館宿。博士及直館。每夜各一人遞直。
七年十二月三日。省宏文崇文兩館讎校。置宏文館校書四員。崇文館檢書兩員。
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。省宏文館校書兩員。
長慶二年閏十月。宏文館奏。楷書搨書典書元額三十五員。七員先停減。今請於先減數內。量補五員。並見在員數。並勒長寫書。及功課年勞官資。請依史官例處分。敕旨。宜依。
三年二月。宏文館奏。請添修屋宇。及造書樓。伏以儒學之科。政化根本。苟或隳廢。則人何觀。伏望賜敕所司。遂急補修。庶使已成之業免墜。宏闡之義再揚。敕旨依奏。
其年七月。宏文館奏。按六典。當館先有學士。直學士。詳正學士。校理。直館。讎校錯誤。講經博士等。雖職事則同。名目稍異。須有定制。使可遵行。今請准集賢史館兩司元和中停減雜名目例。其登朝五品以上。充學士。六品已下充直學士。未登朝官。一切充直宏文館。其餘並請停減。冀得典故不煩。職業鹹在。敕旨。依奏。
大中四年七月。宏文館奏。當館楷書典書等。與集賢史館楷書等。承流前例。並勒校成五考赴選。自太和八年以後。被吏部條流。更加授散三年。今集賢史館奏。勞役年深。補召不得。已蒙敕下。免三年授散訖。今當館請准例處分。敕旨。依奏。
六年六月。宏文館奏。伏以三館制置既同。事例宜等。比來無事。未敢申論。今緣准敕修續會要以來。官僚…
文學館
武德四年十月。秦王既平天下。乃銳意經籍。於宮城之西。開文學館。以待四方之士。於是以僚屬大行臺司勳郎中杜如晦。記室考功郎中房元齡。及於志寧。軍諮祭酒蘇世長。安策府記室薛收。文學褚亮。姚思廉。太學博士陸德明。孔穎達。主簿李元道。天策倉曹李守素。記室參軍虞世南。參軍事蔡允恭。顏相時。著作佐郎攝天策記室許敬宗。薛元敬。太學助教蓋文達。軍諮典籤蘇勖等。並以本官兼文學館學士。及薛收卒。徵東虞州錄事參軍劉孝孫入館。令庫直閻立本圖其狀。具題其爵裏。命褚亮為文贊。號曰十八學士。寫真圖藏之書府。用彰禮賢之重也。諸學士食五品珍膳。分為三番。更直宿閣下。每日引見。討論文典。得入館者。時人謂之登瀛洲。
崇文館
顯慶元年三月十六日。皇太子宏。請於崇賢館置學士。並置生徒。詔許之。始置二十員。其東宮三師三少。賓客詹事。左右庶子。左右衛率。及崇賢館三品學士子孫。亦宜通取。至上元二年八月二十七日。改崇賢館為崇文館。避章懷太子諱也。
永隆二年二月六日。皇太子親行釋奠之禮。禮畢。上表請博延耆碩英髦之士。為崇文館學士。許之。於是薛元超表薦鄭祖元。鄧元挺。楊炯。崔融等。並為崇文學士。至貞元八年四月二十八日。崇文館宜令左春坊勾當。
集賢院
西京在光順門大衢之西。命婦院北。本命婦院之地。開元十一年分置。北院全取命婦院舊屋。東都在明福門外大街之西。本太平公主宅。十年三月。始移書院於此。西向開門。院內屋並太平公主所造。興慶宮院。在和風門外橫街之南。二十四年。駕在東都。張九齡遣直官魏光祿。先入京造此院。華清宮院。在宮北橫街之西。
開元五年十一月。敕於祕書省昭文館。兼廣召諸色能書者充。皆親經禦簡。後又取前資。常選三衛散官五品已上子孫。各有年限。依資甄敘。至十九年。敕有官者為直院。
六年。乾元院更號麗正修書院。以祕書監馬懷素。右散騎常侍褚無量充使。初。置院經始。皆無量處置。至八年正月。以散騎常侍元行沖充使。檢校院內修撰官。初。無量奏。前聞喜縣尉盧撰。前江陽縣尉陸元泰。前左監門冑曹參軍王擇從。武陟縣尉徐楚璧。分庫檢校。至六年已後。祕書丞殷承業。右贊善大夫魏哲。通事舍人陸元悌。右內率府兵曹參軍劉懷信。胡履虛。恭陵令陸紹伯。扶風縣丞馬利貞。並別敕收入院。
八年十月敕。學士等入經三年已上。為年深。若校理精勤。紕繆多正。及不詳覆。無所發明委修書使錄奏。別加褒貶。
九年冬。幸東都。時集賢院四庫書。總八萬一千九百九十卷。經庫一萬三千七百五十三卷。史庫二萬六千八百二十卷。子庫二萬一千五百四十八卷。集庫一萬九千八百六十九卷。至二十四年。車駕還西京。敕百司行從。皆令減省。集書籍三分留一貯在庫者。至天寶三載六月。四庫更造。見在庫書籍。經庫七千七百六卷。史庫一萬四千八百五十九卷。子庫一萬六千二百八十七卷。集庫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二卷。從天寶三載至十四載。四庫續寫書又一萬六千八百三十二卷。
十三年四月五日。因奏封禪儀注。敕中書門下及禮官學士等。賜宴於集仙殿。上曰。今與卿等賢才。同宴於此。宜改集仙殿麗正書院為集賢院。乃下詔曰。仙者捕影之流。朕所不取。賢者濟治之具。當務其實。院內五品已上為學士。六品已下為直學士。中書令張說充學士。知院事。散騎常侍徐堅為副。禮部侍郎賀知章。中書舍人陸堅。並為學士。國子博士康子元。為侍講學士。考功員外郎趙東曦。監察禦史鹹廙業。左補闕韋述。李釗。陸元泰。呂向。拾遺毋煚。太學助教余欽。四門博士趙元默。校書郎孫季良。並直學士。太學博士侯行果。四門博士敬會直。右補闕馮騭。並侍講學士。初以張說為大學士。辭曰。學士本無大稱。中宗欲以崇寵大臣。景龍中修文館有大學士之名。如臣豈敢以大為稱。上從之。
二十八年敕。造書直及寫禦書一百人。
貞元四年正月。敕減集賢寫禦書一十人。付史館收管。
其年六月。集賢院准六典。有學士及直學士。准集賢注記外。有校理。待制。留院。入院。侍講。刊校。修撰。修書。及直院等。色類徒多。等秩無異。今請登朝官五品已上。准六典為學士。六品已下為直學士。學士中取一人最高者判院事。闕學士。即以直學士中高者充。自餘非登朝官。不問品秩。並為校理。其餘名一切勒停。仍永為常式。從之。
其年五月十一日。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李泌奏。伏蒙以臣為集賢殿大學士。竊尋故事。中書令張說。中朝元老。碩德鴻儒。懇辭大字。眾稱達禮。其後至德二載。崔圓為相。加集賢殿大學士。其後因循。遂成恆例。伏望削去大字。崇文館大學士。亦准此。敕依。
八年六月十三日。置集賢殿校書四員。正字兩員。仍于祕書省見任校書正字中量減。祕書省所減官員。便據數停之。
十八年。上問神策軍起置之由。相府討求。不知所出。乃召集賢學士蔣乂問之。乂徵引根源。事皆詳悉。宰臣高郢鄭珣瑜曰。集賢有人矣。翌日。制判集賢院事。乂集賢院學士蔣將明之子。其父常以兵亂之後。圖籍溷雜。乃白執政。請攜乂入院編次。於是宰臣張鎰。署乂為集賢編錄。
元和二年七月。集賢院奏。伏准六典。集賢院置學士及校理修撰官。累聖崇儒。不失此制。至貞元八年。判院事官陳京。始奏停校理分校書郎四員。正字兩員。為集賢殿校理正字。今諸校書郎正字。並卻歸祕書省。當司請依舊置校理官。庶循名實。且復開元故事。又直官請減五人。寫禦書請減十人。從之。
其年閏十月。集賢殿大學士中書侍郎平章事武元衡奏。以廚料欠少。更請本錢一千貫文。收利充用。置捉錢四人。其所置。請用直官。及寫禦書各兩員。每員捉錢二百五十貫文。為定額。即免額外置人。敕旨。已配捉錢人。宜至年滿准舊例處分。其闕便停。不得更補。餘依奏。
太和五年正月。集賢殿奏。應校勘宣素書籍等。伏請准前年三月十九日敕。權抽祕書省及春坊宏文館崇文館見任校正。作番次就院同校。其廚料請准元敕處分。事畢日停。從之。
開成元年四月。集賢殿禦書院。請鑄小印一面。以禦書為印文。從之。
大中五年正月。校理楊收。逢侍禦史馮緘與三院退朝入臺。收不為之卻。乃追捕僕人笞之。時宰臣大學士馬植論奏。始著令。三館學士不避行臺。自植始也。
崇元館
開元二十九年正月三日。於元元皇帝廟置崇元博士一員。令學生習道德經。莊子。文子。列子。待習業成後。每年隨貢舉人例送至省。准明經例考試。
天寶元年五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兩京及諸郡崇元館學生等。准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制。前件舉人。合習道德南華通元沖虛等四經。又准天寶元年二月十日制。改庚桑子為洞靈真經。准條補。崇元學生亦合集讀。伏准舊制。合通五經。其洞靈真經。人閒少本。近令諸觀尋訪。道士等全無習者。本既未廣。業實難成。並通元沖虛二經。亦恐文字不定。元教方闡。學者宜精。其洞靈真經等三經。望付所司。各寫十本。校定訖。付諸道採訪使頒行。其貢舉司及兩京崇元學。亦望各付一本。今冬。崇元學舉人。望准開元二十九年敕條考試。其洞靈真經。請待業成。然後准式。從之。
二年正月十五日。改崇元學為崇元館。博士為學士。助教為直學士。置大學士二員。天下諸郡崇元學。改為通道學。博士為學士。二月四日。以門下侍郎陳希烈兼崇元館學士。
其年二月十二日。敕兩京元元宮及道院等。並委崇元館學士都檢校。
貞元六年十二月。給事中盧微奏。太清宮崇元館。元置楷書二十人寫道經。已足。請不更補置。敕旨。依奏。
唐會要卷六十五
祕書省
龍朔二年二月四日。改為蘭臺。其監為蘭臺太史。少監為蘭臺侍郎。丞為蘭臺大夫。咸亨元年十月二十三日。各復舊額。光宅元年九月五日。改為麟臺。監等並隨名改。神龍元年二月五日。復改為祕書監如舊。
少監。 武德初。因隋舊制。號祕書少令。七年省。貞觀四年十一月。復置一員。以虞世南為之。太極元年二月。加一員。以崔琳為之。
祕書郎。 本四員。開元二十八年減一員。
校書郎。 本八員。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省四員。天寶十三載正月十三日卻置。
正字。 本二員。開元二十六年減一員。天寶十三載正月十三日卻置。貞元八年六月十三日割校書四員。正字兩員。屬集賢院。
著作局。 龍朔二年。改為司文局著作郎。咸亨元年卻依舊。
著作郎。 本四員。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減兩員。掌修史。貞觀二十三年閏十二月。置史館於門下省。宰臣監史。自是著作罷史任。
貞觀六年三月。上幸九成宮。宮人還京憩於圍川縣官舍。俄有右僕射李靖。侍中王珪復至。官屬移宮人別所而舍靖等。唯參靖等。又不禮敬宮人。上聞之。怒曰。威福之柄。豈由靖等。何為禮靖而輕我宮人。即令按問。祕書監魏徵諫曰。靖等陛下心膂大臣。宮人皇后埽除之隸。論其委付。事理不同。又靖等出外。官吏訪聞。朝廷法式。歸來。陛下問疾苦。靖等自當與官吏相見。官吏亦不可不謁。至於宮人。供食之外。不合參承。若以此罪責縣官。恐不益德音。徒駭天下耳目。
七年九月二十三日。上謂侍臣曰。朕因暇日。每與祕書監虞世南商量今古。朕一言之善。虞世南未嘗不悅。有一言之失。未嘗不悵恨。嘗戲作豔詩。世南進表諫曰。聖作雖工。體制非雅。上之所好。下必隨之。此文一行。恐致風靡。輕薄成俗。非為國之利。賜令繼和。輒申狂簡。而今之後。更有斯文。繼之以死。請不奉詔旨。群臣皆若世南。天下何憂不治。因顧謂世南曰。朕更有此詩。卿能死否。世南曰。臣聞詩者。動天地。感鬼神。上以風化下。下以俗承上。故季劄聽詩。而知國之興廢。盛衰之道。實基於茲。臣雖愚誠。願不奉詔。
大歷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敕。祕書省書閣內書。自今後不得輒供諸司及官人等。每月兩衙及雨風。委祕書郎典書等同檢校。遞相搜出。仍舊封閉。
貞元二年七月。祕書監劉太真上言。請擇儒者。詳校九經於祕書省。令所司陳設。及供食物。宰臣錄其課效。從之。議者謂秘書省有校書正字官十六員。職在校理。今授非其人。乃別求儒者詳定。費於供應。煩於官寮。太真之請。失之甚矣。尋阻眾議。果寢不行。
三年八月。祕書監劉太真奏。准貞元元年八月二日敕。當司權宜停減諸色糧外。紙數內停減四萬六千張。續准去年八月十四日敕。修寫經書。令諸道供寫書功糧錢。已有到日。見欲就功。伏請於停減四萬六千張內。卻供麻紙及書狀藤紙一萬張。添寫經籍。其紙寫書足日。即請停。又當司准格。楷書八年試優。今所補召。皆不情願。又准今年正月十八日敕。諸道供送當省寫經書。及校勘五經學士等糧食錢。今緣召補楷書。未得解書人。元寫經書。其歷代史所有欠闕。寫經書畢日餘錢。請添寫史書。從之。
元和三年三月詔。祕書省。宏文館。崇文館。左春坊司經局。校書正字。宜委吏部。自今以後。於平留選人中。加功訪擇。取志行貞退。藝學精通者注擬。綜覈才實。惟在得人。不須限以登科。及判入等第。其校書正字。限考入畿縣尉簿。任依常格。
長慶三年四月。祕書少監李隨奏。當省請置祕書閣圖書印一面。伏以當省禦書正本。開元天寶以前。並有小印印縫。自兵難以來。書印失墜。今所寫經史。都無記驗。伏請鑄造。敕旨。依奏。
開成元年七月。分察使奏。祕書省四庫見在雜舊書籍。共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卷。並無文案。及新寫書文歷。自今以後。所填補舊書。及別寫新書。並隨日校勘。並勒創立案。別置納歷。隨月申臺。並申分察使。每歲末課申數並具狀聞奏。敕旨。宜依。
九月敕。祕書省集賢院。應欠書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一卷。配諸道繕寫。
殿中省
武德初。因隋舊制。為殿內省。三年。改殿中省。龍朔二年。改為中禦府。監為中禦大監。咸亨元年復舊。
少監。 上元元年八月加一員。以唐脩睦為之。
丞。 龍朔二年。改為中禦大夫。咸亨元年復舊。
尚膳局。 龍朔年。改為奉膳局。奉膳為大夫。諸局並准此。鹹亨年並復舊。天寶元年五月二十九日。唯留一員。其餘並停。
尚醫局。 龍朔年改為奉醫局。
尚衣局。 准上改為奉冕局。
尚舍局。 准上改為奉宸局。
尚輦局。 准上改為奉輦局。
尚乘局。 准上改為奉駕局。
開元二年。初以尚乘局隸閑廄使。
奉禦。 本二員。高宗加置四員。分掌六閑。一曰飛黃閑。二曰吉良閑。三曰龍媒閑。四曰騊駼閑。五曰駃騠閑。六曰天苑閑。
神龍元年八月二十三日敕。內宴王公日。尚食局進供客食於閣門。付品官將入。其局官等。非別敕喚不得輒自下飲食。
開元五年十月二日敕。尚藥局醫官。王公已下。不得輒奏請將外醫療。
十年五月九日敕。尚藥局禦藥庫。每月支監門二人守當。
二十八年四月十三日。殿中監奏。尚食局無品直司六人。並是巧兒曹司。要籍一任直司。主食十年。考滿。同流外授官。仍補額內直驅使。比來有闕。多被諸色人請射。此輩遂無進路。今後有闕。望請先授。妄來請射。不在補限。敕旨。從之。
貞元十五年四月敕。殿中省尚藥局司醫。宜更置一員。醫佐加置兩員。仍並留授翰林醫官。所司不得注擬。
十二月。殿中省初置奉禦尚醫四員。每月各給料錢二十五貫文。資品同詹事府丞。
元和三年五月。殿中省奏。敕當司尚食尚衣尚舍尚藥尚輦等。共五局伎術直官。聽在外州府官來直本司。伏以五局所置官。不請課料。若不授伎術官。即多逃散。伏請宣付吏部。准舊例處分。敕旨。依奏。
長慶三年三月詔。每日供禦及供宮內食料等。一物已上。各委本司商量節減。仍具所費用數。速分析聞奏。當付度支管計。添充經費。
開成三年八月。殿中省奏。尚食局舊額。主膳八百四十人。充三番。每月役使二百八十人。今請條流。量閑劇。分為四番。每月敕二百一十人當上。即每日有主膳七十人糧。請迴給正額。未請糧色巧兒。添主膳驅使。更不別申請度支糧。伏乞聖慈許臣當司自圖圓融。冀得均濟。又免占破府縣人戶色役。敕旨。依奏。
進馬。 天寶八載七月二十五日敕。自今南衙立仗馬。宜停。其進馬官亦省。十二載正月。楊國忠奏置立仗馬及進馬官。
貞元七年十二月五日。兵部奏。進馬所用蔭同千牛。仍兼取任禦史中丞給事中中書舍人子。餘條例及簡試。並用千牛例。
太和八年三月。殿中省奏。千牛元額四十八員。左右仗各二十四員。准敕。每仗各減一十四員訖。又進馬元額一十八員。當司六員。今准敕減一員。僕寺准減一員。敕旨。宜依。
閑廄使
萬歲通天元年五月。置仗內閑廄。令殿中丞袁懷哲檢校。未置使。至聖歷三年二月。改殿中少監。充閑廄使。乃改名袁忠臣。已後使具名於後。袁忠臣。冉任。田歸道。翟無言。又宗晉卿。武崇訓。賀蘭爽。張涉。虢王邕。孫佺。平王隆基。宋王成器。新興王晉。崔日知。王毛仲。皇甫忠。薑皎。王暐。楊崇慶。來曜。牛仙客。李元祐。韋衢。章仇兼瓊。安祿山。呂崇賁。李輔國。彭禮盈。樂子昂。韋謙光。常休明。崔宣。張獻恭。李齊運。
大歷十四年七月十日。閑廄使奏置馬隨仗。當使准例。每日於月華門立馬八匹。仗下歸廄去。廣德元年。蕃寇後。使司無使。頻申論飛龍不支。自後未至。臣忝職司。不敢不奏。敕旨。宜付飛龍使。依舊支置。
元和十二年十月敕。閑廄使所理岐陽馬舊地。方三百四十七頃。據監察禦史範傳式奏。岐陽馬坊地。既不妨百姓租佃。又不闕官中賦稅。宜據數交付閑廄使收管。開元中。以國馬尚多。自長安至隴右。置七馬坊。為計會所都領。岐下岐隴間。善水草及膏腴田。皆屬七馬坊。至德已後。監牧使與七馬坊。名額盡廢。其地利因歸於閑廄使。寶應中。鳳翔節度請監牧廢田給貧人。及軍吏已上者。相承數十年矣。又別有敕賜諸寺觀。凡千餘頃。至是。閑廄使張茂宗。恃藩邸之舊。舉故事盡收之。
太和九年十一月。閑廄宮苑等使奏。京兆府合供當使諸門守當三衛八十人。准舊例。京兆府取諸縣百姓。供前件三衛充門仗諸雜役。每月交替者。伏以百姓往來。費損至多。非惟頻與追呼。實亦難虞寇盜。伏請從今年十二月起。省停供。臣於當司召至子弟一百人。每人每月。使於當司。方圖與糧六鬥。亦不要府縣資陪。取其情願。永絕擾人。伏乞允臣管見。敕旨。依奏。
開成四年正月。閑廄宮苑使柳正元奏。當使東都留後知院官鄭鎰。每月院司給料錢三十四貫文。兼請本官房州司馬料錢。今請於使司所給料錢數。剋減十千。添給所由二十人糧課。巡官二人。請勒全停。郢州舊因禦馬。配給苜蓿丁三十人。每人每月納資錢二貫文。都計七百二十貫文。其州司先以百姓凋殘闕本額。量送三百九十六貫文。今請全放。當管脩武馬坊田地。伏准太和二年河陽節度使楊元卿奏。請權借耕佃。充給閑用。今緣安利一軍。伏請永配主管。伏以當司應屬東都宮苑閑廄事務管。係舊額。名數尚多。苟在影占之門。是啟非違之路。但係務繁地遠。訪察尤難。況推禁罪人。動經旬月。因緣流滯。移牒用情。事務委留守主管。曹司煩職。官吏冗名。俾無屍素之員。又去申報之滯。其東都院每年合送宮苑使加給錢一百二十千文。亦請停送。當司方圖羨餘。自備課料。伏乞聖慈。允臣所奏。敕旨。正元條陳利病。實謂推公。所請割屬留守。及停廢職員。並依。糧並宜停。其新差知院鄭鎰。亦是冗員。宜勒赴任。仍委留守於見在職事人中。差補勾當。郢州每年送苜蓿丁資錢。並請全放。實利疲甿。宜依。其修武馬坊田地。河陽節度近年權借。依前勒閑廄宮苑使。且存借名收管。
內侍省
龍朔二年。改為內侍監。咸亨元年。改為內侍省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司宮臺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內侍省。天寶十三載十一月二十八日。置內侍監二員。三品。貞元四年二月四日。內侍省內給事加二員。謁者監加四員。內侍伯加置四員。
內坊。 開元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。義方之訓。固在親承。太子既絕外朝。中官自通禁省。有何殊異。別立主司。其內坊宜復內侍省為局。
護軍中尉監。 貞元十二年六月六日置。以監勾當左右神策軍。以竇文場霍仙鳴為之。
中護軍監。 同前日月置。以左右神威軍使張尚進焦希望為之。
監軍。 垂拱三年十二月。停禦史監軍事。在禦史臺卷。神龍元年以後。始用中官為之。
唐制。內侍省。其官有內侍四人。內常侍六人。內謁者監六人。內給事十八人。謁者十二人。典引十八人。內侍伯二人。寺人六人。別有五局。掖廷局掌宮人簿籍。宮闈局掌宮內門禁。其屬有掌扇給使等員。奚官局掌宮人疾病死喪。內僕局掌宮中輿輦導從。內府局掌宮中供帳燈燭。五局有令丞。皆內官為之。貞觀中。太宗定制。內侍省不置三品官。內侍是長官。階四品。其職但在閤門守禦。黃衣廩食而已。則天稱制二十年。差增員數。神龍中。宦官三千人。超授七品以上員外官者千餘人。元宗在位。中官稍稍稱旨者。即授三品左右監門將軍。得門施棨戟。及李輔國從幸靈武。程元振翼衛代宗。遂至守三公。封王爵。幹預國政。郭子儀北伐。遂立觀軍容宣慰使。命魚朝恩為之。然自有統帥。亦監領而巳。貞元之後。天子爪牙之士。悉命統之。於是畜養假子。傳襲爵土。跋扈之兆。萌於茲矣。而中外黨錮。恣為不法。雖朝廷之令。漸不能制。文宗即位。以仇士良等威福任己。思漸除之。卒有李訓之敗。公卿輔相。赤族受禍。暨武宣之際。閹豎輩嘗切齒于南衙官屬。光化中。昭宗授政于宰相崔允。尤忌宦官。於是左右軍容使劉季述王仲先。深不自安。幽帝於東內。冊皇太子裕監國。崔允乃外協朱氏。密圖匡復。潛構護駕監州雄毅軍使孫德昭。誅季述等。昭宗返正。改元天復。至三年。大懲其弊。收中官第五可範已下七百餘人。於內侍省同日誅之。諸道監軍使。亦令勦戮。炎炎之勢。因斯息矣。
貞觀十四年。司門員外郎韋元方。不過所給使。見左右僕射而去。給使奏之。上大怒。出元方為華陰令。特進魏徵言曰。帝王震怒。動若雷霆。何可妄發。為前給使一言。夜出敕書。事似軍機。外人誰不驚駭。但宦省之徒。古來難近。輕為言語。易生患害。獨行遠使。深非事宜。漸不可長。所宜深慎。上納之。遂停貶黜。
萬歲登封元年二月十九日敕。諸道逆人。給使配役。送內侍省者。不得於州縣附貫。亦不得共中官給使。結義往來。
景龍元年。酸棗縣尉袁楚客。奏記于中書令魏元忠曰。內豎者。給宮掖之事。供埽除之役。上古皆備此職。但以僕隸畜之。豈及於官次。中古以來。大道乖喪。不重賢哲。惟親近習。或委之以軍。或授之以權。遂使豎刁亂齊。伊戾敗宋。君側之人。眾所畏懼。葛洪所謂鷹頭之蠅。廟垣之鼠。無拳無勇。職為亂階者也。洎乎後漢。用事尤甚。時君既不知其失。大臣又畏罪不言。是以害及生靈。毒流天下。至於晚節。竟亂中朝。各相朋黨。屠害良善。當此時也。忠臣義士。睹斯慷慨。不得不權行殺戮。至以無鬚而橫死者。不可勝言。豈非結禍之深。自危之速。易曰。小人用壯。斯之謂也。自大君受命。中興成務。獨有閹豎。坐升班秩。既無正闕。多授員外。舉其全數。向滿千人。苟綰青紫。蠶食府藏。既非致治之道。誠謂長亂之階。此則朝廷之失。君侯不正。誰正之哉。
景雲二年四月二日敕。內侍省令史資勞。宜同殿中省令史。其五局令史。同殿中省諸局。
開元三年四月二十二日。敕內侍省內坊單身給使。有品無品。並免戶例差科。
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敕。內侍省內坊給使。遭憂百日滿。勒上。
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敕。內侍省將軍。中郎。內侍。內給事。五品已上官。宜准宿衛官給酒料。
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。敕內侍省品官遭憂。宜待終服還官勒上。如有灼然要籍者。臨時奏。
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敕。諸道州府所承上命。須憑正敕。後可施行。不得懸信中使宣言敕。即便遵行。
貞元七年三月十三日敕。內侍省五品已上。許養一子。仍以同姓者。初養日不得過十歲。
十一年正月。初鑄河東監軍印。監軍有印。自茲始也。
十五年四月詔。內侍省內給事。加置二員。至元和十五年四月。內侍省奏。應管高品品官白身。共四千六百一十八人。數內一千六百九十六人。高品諸司使並內養諸司判官等。餘並單貧。無屋室居止。須稍優恤。宜各加衣糧半分。度支據數支給。謹按舊史。天寶末。品官黃衣以上三千餘人。下文已雲盛矣。今則又踰其數焉。
二十年十二月。詔加掖庭局令四員。
寶歷二年十一月。詔朝官及方鎮之家。不得私置白身。
太和四年八月。內侍省奏。當省官員。從掖庭局令以下至監作。並居本品之下。或注擬難於區別。伏乞請重下有司詳定。敕旨。宜付所司。詳定聞奏。
大中三年九月敕。楊施禮緱氏縣莊。宜賜東都內侍省新配恭陵守當貧窮官正居住。
天復三年二月敕。諸道監軍使副監判官並停。其院印當日差人齎納禮部銷毀。
太常寺
龍朔二年。改為奉常正卿。咸亨元年復舊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司禮寺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太常卿。
少卿。 神龍元年七月三十日加一員。徐彥伯為之。
衣冠署。 貞觀元年省。
太廟署。 登封元年正月。改為清廟臺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太廟署。開元二十四年四月四日廢。乙太常寺奉宗廟。
太公廟署。 神龍二年。始分兩京置。
博士。 本四員。開元二十七年省一員。乾元元年二月十五日。卿韋陟奏請依舊四員。一人分京留守。
丞。 皇朝因隋舊制。置丞二人。
太祝。 本每室一人。共六人。開元十年七月二日。加至九員。二十七年。減六員留三員。
奉禮。 本名治禮。貞觀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。改為奉禮。本四員減兩員。
貞觀十二年四月敕。每薦新於太廟。令太常卿及少卿一人行事。
景雲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敕。太常寺所須粢盛。今總計料定。每年所司差綱一人。典二人。一時部送。不得更有零疊。亦不得輒差使催。
開元八年四月一日敕。諸陵主衣主輦主藥。每色各八員。分為四番。季上其考第。仍隸太常寺。其陵署若更有執掌。亦於此三色內通融驅使。
乾元元年七月二十八日。太常寺先置禮直五人。宜並停廢。
建中元年正月五日。大理法官太常博士。委吏部擇才。與本司同商量注擬。
貞元七年正月二十六日。復置禮儀直兩員。禮院直兩員。並停禮院修撰官一人。檢討官一人。孔目官一人。院典三人。
八年四月。太常寺奏。本置禮生。是資贊相。東都既無祠祭。不合虛備闕員。且無功勞。妄計考課。年滿之日。一例授官。比來因循。實長徼幸。其東都太廟及郊社齋郎。先並准敕停訖。惟禮生尚在。伏請下吏部。自今以後。不得更有注擬。其先補者。並請追赴上都。已滿者。伏望量留四年。未滿者。請折聽。或入考。如有情涉規避。委託事由。兩月內不赴西都。即請牒吏部注申解退。收實本色。冀循事實。永絕姦源。敕旨。依奏。
九年四月敕。自今以後。太常寺宜署禮院修撰檢討官各一員。便為定額。
十九年敕。太常博士。其位雖卑。所任頗重。至於選擇。不易得人。郊祀禮儀。朝廷典法。舉措取則。職事實繁。所請俸料。宜准六品已下常參官例處分。
元和六年閏十二月。以皇太子薨。敕國子司業裴。權攝太常博士。西內勾當。通習古今禮儀。常為太常博士。及官至郎中。每兼其職。至改國子司業。方罷兼領。久居禮官。頗詳儀制。國典無太子薨禮。故又命領之。其廢朝十三日。蓋用期服易月之制也。
十年正月。贈故太常卿崔邠吏部尚書。初。邠為太常卿。初上。大閱四部樂於大樂署。觀者鹹縱觀焉。自私第去帽。親導母轝。公卿逢者。為迴騎避之。衢路以為榮。
長慶二年閏十月。太常寺奏。兩院禮生元額三十五人。請准元和十二年敕。置守闕人。即免散闕。敕旨。依奏。
四年七月敕。吏部所注太常寺伎術官直殿。中既准格。未為乖越。宜並待考滿日停。太常寺所論員闕。從來年以後。並任本寺收管。諸司更不得占授。
大中四年七月。禦史臺奏。司農寺文案。少卿不通判。有乖六典。敕旨。自今已後。九寺三監少列。宜與大卿通判文案。
九年八月。太常卿高銖。決罰禮院禮生。博士李愨引故事。見執政。以禮院雖係太常寺。從來博士自專。無關白者。太常三卿始蒞事。博士無參集之禮。今之決罰。有違故典。時宰相以銖舊德。不能詰責。銖慚而請退。
十二年十月。太常卿封敖。左授國子祭酒。舊式。太常卿上事。庭設九部樂。時敖拜命後。欲便於觀閱。移就私第視事。為禦史所舉。遂有此責。
光祿寺
龍朔元年。改為司宰寺。卿為正卿。鹹亨年復舊名光祿寺。光宅年改為司膳寺。卿隨寺改。神龍年復為光祿寺。
少卿。 本一員。景龍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員。以劉正為之。
珍羞署。 舊為肴藏署。垂拱九年二月二日改。
景雲二年正月敕。左右廂南衙廊中食。每日常參官職事五品以上。及員外郎。供一百盤。羊三口。餘賜中書門下供奉官。及監察禦史。太常博士。百官每日常供具。三羊。六參日節日。加羊一口。冬月。量造湯餅及黍臛。夏月冷淘粉粥。其栗黃文桃梨榴濕柿等。擇不堪供進者。亦供衙前食。若禦內坐當參日。即於外廊設食。並給門下中書。有餘賜供奉官六品已下。及在仗三衛主兵帥漏生漏刻直官等食。不須迴折。東宮衙前食。並准此。仍每坐日。職事五品已上賜食。供十盤。六參日。供四日五盤有餘賜左右春坊供奉官詹事直。若非坐日。設三盤。諸節日應設食者。准料即造。不須奏聞。其斷屠日。各於衙內設兩口羊食。其六品已下。於光祿食者。每正冬寒食三節。皆給餅。內作節食。三月十七日敕。每禦承天門樓。朝官應合食。並蕃客辭見。並令光祿准舊例。於朝堂廊下賜食。其朝官食。迴衙內食充。
開成四年正月。光祿寺奏。當司伏准大歷八年四月十八日敕。令主辦百寮廊下賜食。仍委禦史臺勾當。至於補置所由。計料費用。即是當司本事。自從臺司自置。都一人管計。今造膳支辦。盡非有司闕敗。罪歸當寺。比於臺司論請。因循竟未卻還。今禦史中丞丁居晦。深知前弊。悉還所職。其廊下食料錢。敕今見於臺司交割。次又禦史臺奏。伏准大歷八年元敕。任委禦史臺勾當。本慮事有闕違。自後因循。遂成侵佔。人吏雖隸光祿寺。補署多出臺司。謹詳敕旨根尋。應申歸有司。方可求理。已牒光祿寺自部置。若有闕失。責在本司。仍依前差禦史一人充使勾當。奏訖。可。
衛尉寺
龍朔二年。改為司衛寺。卿為正卿。咸亨元年復舊。光宅元年改為司衛寺。神龍二年。復舊為衛尉寺。
少卿。 本一員。景雲二年十一月四日。加一員。以傅忠孝為之。
武庫署。 開元中分兩京置。
武器署。 貞觀年中分東都置。
開元二十七年十一月。武庫置應諸衛行從及冬正等甲仗袍襖旛旗幕等。衛府卿李昇奏。上件物。每年行幸溫湯。及冬正陳設。兩京來往。諸衛將軍事畢後。多有汙損。逾限不納。又比年因溫湯行幸。所由便奏勒留。充冬至及元日隊仗用。以此淹久。便長姦源。兼恐迴換。望自今以後。每事了。限五日內送納武庫。如有違限。所由長官及本官。望請科違敕罪。其典量決杖。仍不在奏留之限。敕旨。依奏。
天寶八載十一月敕。衛尉幔幕氈褥等。所由多借人。非理損汙。因循日久。為弊頗深。爰及幕士。私將驅使。並廣配充廳子馬子。並放取資。近今推問。事皆非繆。今後其幔幕氈褥等。輒將一事借人。並同盜三庫物科罪。並使幕士與人張設。及自驅使。擅取放資。計受贓數。以枉法論。其借人及借與人等。六品已下非清資官。決放。餘聽進止。仍委左右巡使常加糾察。
十一年十二月奏。幕士供膳掌閑。取浮逃無籍人充。敕旨。幕士供膳掌閑並雜匠等。比來此色。緣免征行。高戶以下例皆情願。自今已後有闕。各令所由。先取浮逃及無籍實堪驅使人充使。與編附。仍委禦史中丞都充勾當。
廣德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赦文。京兆諸司使幕士丁匠。總八萬四千五百人。數內宜每月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。仍令河東關內諸州府。據戶口分配。不得編出京兆。餘八萬一千一百一十四人。一切並停。
其年。衛尉寺奏。當寺管幕士。總八百六十九人。其七百八十九人停。八十人依舊。定四十人長上幕士。本司招補。不差百姓。並請依舊定四十人。減外請留。其幕士申請停差。每人每月別官給錢三千五百文。付本司通勘處置。共據計一年當一千六百八十貫文。騎先支五人。本司既有幕士充勾當。騎請停。敕旨。依奏。
宗正寺
龍朔元年。改為司宗寺。卿為宗正卿。咸亨元年。改為宗正寺。光宅元年。為司屬寺。天寶七載五月十一日。升同太常寺。少卿及丞准此。
少卿。 本一員。景雲二年十一月四日。加一員。以薑晞為之。
丞。 開元二十五年二月八日。加一員。
崇元署。 開元二十五年二月二日。宗正卿魯王道堅奏。今年正月七日敕。道士女冠。並隸宗正寺。其崇元署今既鴻臚不管。其署請屬宗正寺。敕旨。依奏。
天寶二年三月十二日。道士女冠。宜令司封檢討。不須更隸宗正寺。其崇元署並停。
舊例。太皇太后皇后之親。分為五等。皆定于司封。宗正受而統焉。若皇周親。皇后父母為第一等。准三品。皇大功親。皇小功親尊屬。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周親。為第二等。准四品。皇小功親。皇緦麻尊屬。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大功親為第三等。准五品。皇緦麻親。為第四等。皇袒免親。太皇太后小功卑屬。皇太后皇后緦麻親。及舅母姨夫為第五等。並准六品。其籍如州縣之法。
武德元年十月二十四日詔。太僕少卿安康公襲譽。我之同姓。派別支分。惟厥祖考。世敦恭睦。特聽合譜宗正。恩禮之差。同諸服屬。
其年十二月六日。義安郡王李孝常。賜屬籍宗正寺。
二年二月十六日。詔曰。宗緒之情。義超常品。宜有旌異。以明等級。天下諸宗姓任官者。宜在同列之上。無職任者。不在徭役之限。每州置宗師一人。以相統攝。
其年十二月四日。幽州總管燕都王羅藝。賜姓李氏。屬籍宗正寺。
其月十三日。曹國公徐世勣。賜姓李氏。屬籍宗正寺。
三年六月一日。楚王杜伏威。賜姓李氏。進封吳王。屬籍宗正寺。
其年九月十九日。蔚州總管高開道。賜姓李氏。屬籍宗正寺。
四年正月十四日。竇建德行臺尚書令胡大恩。以安鎮來降。賜姓李氏。屬籍宗正寺。
永徽二年九月二十一日。召宗正卿李博文問曰。比聞諸親何以得有除屬者。對曰。以屬疏降盡故除。總三百餘人。上曰。追遠之感。實切於懷。諸親服屬雖疏。理不可降。並宜依舊編入屬籍。
開元十三年四月。詔嗣王有傍繼者。並宜總停。
二十年七月七日詔。宗正寺官員。悉以宗子為之。
二十五年七月敕。其宗正卿丞及主簿。擇宗室中才行者補授。
天寶元年七月二十三日詔。殿中侍禦史李彥允等奏稱。與朕同承涼武昭王後。請甄敘者。源流實同。譜牒猶著。自今已後。涼武昭王孫寶已下。絳郡姑臧燉煌武陽等四公子孫。並宜隸入宗正寺。編入屬籍。
五載正月十三日敕。九廟子孫。宜並升入五等親。永為常式。至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。入廟子孫。非五等親。任用如始封王廕。不限年代。補齋郎三衛。至簡選日。量文武稍優與處分。
其載十一月。宗正寺奏。錄事先有一員。請更置一員。從之。
七載五月二十九日。宗正卿褒信王璆奏。皇妹及女。准禮出嫁後。各降本親一等。今後並降為第二等。臣以為執禮破親。有虧常典。宜請一切依服屬等第為定。不在降服限。仍望永為常式。敕旨。依奏。
大歷十三年正月。淄青節度使李正己。請附入屬籍。敕旨。從之。
貞元八年。太常寺奏。乃者宗子名銜。皆雲皇某親。行於文疏曹署。此非避嫌自卑之道也。謹按儀禮曰。諸侯之子稱公子。公子不得稱先君。公子之子稱公孫。公孫不得祖諸侯。此自卑別尊者也。又禮記曰。君有合族之道。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。鄭元注雲。皆臣也。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。戚於君位。謂齒列也。所以尊君別嫌。今宗子若以皇字為稱。以首從數為序親。誠非卑別於尊。不戚君位之意。又按儀禮。從父昆弟。則今同堂也。從祖昆弟。則今再從也。族昆弟。則今三從也。聖朝方崇敦敘。宜辨等威。其三從內。伏請仍舊。其餘各以祖禰本封某為某王公子孫。則親疏有倫。名禮歸正。從之。
元和四年四月詔。故奉天定難功臣太尉兼中書令西平郡王李晟。宜編入屬籍。又成德軍節度使張寶臣。依舊賜姓李。列於屬。寶臣本名忠志。初事安祿山。後事史思明。寶應初。史朝義敗。寶臣開城門以納王師。因授成德軍節度使。故有是賜。
七年十二月。宗正寺奏。當司圖譜官一人。准元敕。官滿宜減兩選。其孔目官比類。請一概例處分。敕旨。依奏。
十一年六月。宗正寺奏。當司府史元額一十六員。內八員先停減。更請二人。通前十員。從之。
長慶元年三月。宗正寺奏。貞元二十一年敕。宗子陪位。放五百七十人出身。今年敕放三百人。伏緣人數至多。不霑恩澤。白身之輩。將老村閭。乞降特恩。更放二百人出身。許之。
太和二年六月。修玉牒官屯田郎中李衢等奏。竊以聖唐玉牒。與史冊並驅。立號建名。期於不朽。伏乞付宰臣商量。於玉牒之上。特創嘉名。以光帝籍。敕旨。宜以皇唐玉牒為名。
開成三年正月。宗正卿李玭奏。宗子諸親。齋郎室長選人。准格。每年遣諸陵廟丞等充保識官。今請選人自于諸司求覓清資。及在任宗子京官。充保識。以憑給解。伏乞編入吏部選格。以為久例。敕旨。依奏。
五年正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宗子每進文疏。及舉選文狀。例皆稱皇從高叔祖曾叔祖。既是人臣。頗乖禮敬。臣等延英已具陳奏。伏請令自今已後。應宗子文狀。並令具姓氏。不得更言皇從。但令各於姓名下。稱某王房。即便可以辨別。敕旨。依奏。
鹹通九年敕。沙陀朱耶赤心。賜姓李氏。名國昌。籍係鄭王房。以討平徐州叛卒龐勛功也。
唐會要卷六十六
太僕寺
龍朔二年。改為司馭寺。卿為正卿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太僕寺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司僕寺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太僕寺。
少卿。 景雲元年八月。加一員。韓思復為之。
丞。 大足元年三月六日。加一員。
開成三年。太僕卿趙蕃奏。請差少卿一人。用隨年鐵印印見在牛羊。堪祠祭及鳴牛。並不印。敕旨。從之。
群牧使
貞觀十五年。尚乘奉禦張萬歲。除太僕少卿。勾當群牧。不入官銜。至麟德元年十二月。免官。三年正月。太僕少卿鮮於正俗。檢校隴右群牧監。雖入銜未置使。上元五年四月。右衛中郎將邱義。除檢校隴右群牧監。儀鳳三年十月。太僕少卿李思文。檢校隴右諸牧監使。自茲始有使號。其後蘇幹。夏侯亮。陽道昕。張仁德。張思廉。宗元爽。周履冰。魏元忠。李道廣。賀蘭爽。姚元之。宗楚客。平王隆基。宋王成器。王晙。王毛仲。牛仙客。席楚珍。薄承祧。韋衢。章仇兼瓊。王。安祿山。王鳳。董佚。唐欽。呂崇賁。李輔國。彭禮盈。樂子昂。相次為之。暨至德後。西戎陷隴右。國馬盡沒。監牧使與七馬坊名額皆廢。今又有樓煩監牧使。龍陂監牧使等。檢校起置年月未獲。
開元三年四月八日敕。諸道牧監官。有闕緊要者。委本使簡擇明閑牧養者。奏付選司勘實補擬。如非其材。所由科貶。經負犯者。不在奏補之限。牧尉有闕。亦委使司差補。申牒所由。如不足。並申省司速訪補擬。
天寶十一載十一月二十五日敕。兩京去城五百里內。不得置私牧地。如有。一改官牧。
貞元二十年。福建觀察使柳冕奏。置萬安監牧於泉州界。悉索部內馬五千七百匹。並驢牛八百頭。羊三千口。以為監牧之資。人情大擾。經年無所生息。詔罷之。
元和十一年正月。樓煩監牧使中官黨文楚。以供征馬羸瘠。為諸軍所奏。奪緋。沒其家財。配隸南衙。
十四年五月。置臨海監牧使。命淮南節度使兼之。至太和二年十一月廢。
其年八月。於襄州穀城縣置臨海監牧。以牧馬。仍令山南東道節度使兼充監牧使。至太和七年正月。山南東道節度使裴度奏。請停臨漢監牧。先置牧養馬三千三百匹。廢百姓田四百餘頃。詔許停之。
太和七年十一月。度支鹽鐵等使奏。以銀州是牧放之地。水草甚豐。國家自艱虞以來。制置都闕。每西戎東牧。常步馬相淩。致令外夷寖驕。邊備不立。臣得銀州刺史劉源狀。計料於河西道側。近市孳生堪牧養馬。每匹上不過絹二十疋。下至十五疋。臣已於鹽鐵司方圖收拾羨餘絹。除正進外。排比得五萬疋。約得三千餘疋。今於銀州置銀州監使。委劉源充使勾當。冀得三數年外。蕃息必多。敕旨。劉源宜兼充銀州監牧餘委度支使條流訖聞奏。
開成二年七月。夏綏銀宥等州節度使劉源奏。伏准太和七年十一月敕。委臣於銀州監置監城一所。收管群牧。自立務以後。今計蕃息孳生馬。約七千餘匹。若雨澤及時。水草豐茂。即並於當監四遠牧放。或遇天時亢陽。水草枯竭。即須散將監馬。直至綏州界內以來。就遠水草。伏以所管官馬。其數益多。出於遠界須有憑倚。今訪擇得綏州南界。有空地周迴二百餘裏。堪置馬務。四面懸險。賊路不通。縱有突過剽掠。臨時度其要害。只著三五十人防捍。即可固守其地。是臣當管界內空地。並非百姓見佃田疇。今請割隸。永屬監司。伏乞聖慈。允臣所奏。敕旨。宜委本道差人。與本州刺史勘驗。如實無主。使任監司收管。
大理寺
龍朔二年。改為詳刑寺。卿為正卿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大理寺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司刑寺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大理寺。
少卿。 本一員。永徽六年八月十二日。初置。神龍元年。加一員。以侯善業為之。
正。 龍朔二年。改為詳刑大夫。鹹亨年復舊。
丞。 本八員。天冊三年十月二十八日。省兩員。
司直。 武德初。因隋舊制。置六員。
評事。 貞觀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。置十員。掌出使推覆。後加二員。為十二員。
貞觀元年二月二十八日。上謂封德彜曰。大理之職。人命所懸。此官極須妙選。公宜陳其堪者。德彜未對。上曰。戴冑忠正清直。每事用心。即其人也。於是除大理少卿。鹹亨三年十月。張文瓘兼大理卿。旬日決疑獄事四百條。莫不允當。皆無怨言。文瓘嘗有疾。繫囚相與設齋。願其視事。上元二年疾卒。大理諸囚。一時慟哭。
開元八年敕。內外官犯贓賄。及私自侵漁入己。至解免已上。有訴合雪及減罪者。並令大理審詳犯狀。申刑部詳覆。如實冤濫。仍錄名送中書門下。其有遠年斷雪。近請除罪。亦准此。其餘具刑部格。
二十一年七月。大理卿袁仁敬暴卒。繫囚聞之。皆慟哭悲歌曰。天不恤冤人兮。何奪我慈親兮。有理無由申兮。痛哉安訴陳兮。
天寶九載三月十三日敕。大理評事。今後子弟及至親中。有未歷畿縣者。不得注授。
建中元年正月敕。大理司評事直。授訖三日內。于四方館上表。讓一人以自代。
貞元四年十月。大理卿於頎奏。諸處推事不盡。須重勘覆。或有誣告等。每失程期。稽滯既多。冤濫難息。諸司及諸館驛。多以大理為閑司。文牒遞報。頗至稽滯失望。今後各令別置文例。切約所由。稍涉稽遲。許本寺差官累路勘覆。如所稽遲處分。州縣本判官。請書下考。諸司使本推官。奪一季俸料。敕旨。依奏。
元和四年九月敕。刑部大理。覆斷繫囚。過為淹滯。是長奸倖。自今以後。大理寺檢斷。不得過二十日。刑部覆下。不得過十日。如刑部覆有異同。寺司重斷。不得過十五日。省司重覆。不得過七日。如有牒外州府看勘節目。及於京城內勘。本推即以報牒到後計日數。被勘司卻報。不得過五日。仍令刑部大理寺具初授文牒月日。及有牒勘者。具遣牒及報牒到月日。牒報都省。及牒訪察使。各准敕文。勾舉糾訪。如有違越。奏聽進止。其有獄情可疑。宜再三詳審。非限內可畢者。即別狀分析。寺司每月具已斷未斷囚姓名事由聞奏。並申報中書門下。
五年二月。大理寺奏。當寺獄丞四員。准六典。合分直守獄。承前雖俸料寡薄。當寺自有諸色錢物優賞。免至虛貧。十年以來。曹司貧迫。無肯任者。遂令獄務至重。檢校絕官。今伏請省兩員。置兩員。取所省員料錢。併以優給見置者。庶令吏曹可注。職事得人。敕旨。依奏。
十五年。大理寺奏。當司府史。許七考入流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六月。敕減大理評事兩員。以增六丞之俸。
太和元年十月。大理寺奏。准吏部起請。當司府史二十員。減下三員。又勒轉選。請准敕附甲。及不減員。敕旨。依奏。
開成四年二月。刑部奏。大理司直張黔牟。在寺宿直。以婢自隨。合判官一任。當徒一年。從之。
其年十一月赦節文。刑法之官。人命所繫。頃頻有詔旨。令擇才能。每當朔望。須備顧問。宜令中書門下。更加選擇。
會昌元年六月。大理寺奏。當寺司直評事。應准敕差出使。請廢印三面。比緣無出使印。每經州縣及到推院。要發文牒追獲等。皆是自將白牒。取州縣印用。因茲事狀。多使先知。為弊頗深。久未釐革。臣今將請前件廢印。收鎖在寺庫。如有出使官。便令齎去。庶免刑獄漏泄。州縣煩勞。敕旨。依奏。仍付所司。
其年十一月。又奏請創置當寺出使印四面。臣於六月二十八日。伏緣當寺未有出使印。每准敕差官推事。皆用州縣印。恐刑獄漏泄。遂陳奏權請廢印三面。伏以廢印經用年多。字皆刓缺。臣再與當司官吏等商量。既為久制。猶未得宜。伏請准禦史臺例。置前件出使印。其廢印卻送禮部。敕旨。宜量置出使印三面。
二年十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大理寺法官。伏見衛覬稱。刑法者。國家之所貴重。而私議之所輕賤。獄吏者。百姓之所懸命。而選任之所卑下。王政之弊。未必不由此也。臣等商量。望委中書門下。精擇法官。選任不得在文學官之後。如有缺員。兼委大理卿自舉所知。舉不得人。顯加殿罰。向後禦史臺取禦史。數至三人以上。即須取法官一人。所冀刑法之官。皆知勸勵。敕旨。從之。
大中三年三月。大理寺奏。當寺司直評事。從前不循公理。到官便求分司。迴避出使。致令官職失守。勞逸不均。伏請從今以後。待次充使後。即往分司。如未出使。不在分司限。敕旨。依奏。
四年七月。大理寺卿劉濛奏。准文明元年四月敕。律令格式。為政之先。有類準繩。不可乖越。如聞內外官寮。多不習律。退食之暇。各宜尋覽。仍以當司格式。書於廳之壁。俯仰觀瞻。免使遺忘。今以年代遐曠。屋壁改移。文字不脩。瞻仰無所。就中大理寺評斷之司。尤為要切。臣已於本寺廳粉壁。重寫律令格式。敕旨。尚書省郎官。亦委都省檢勘。依舊抄撮要。即寫於廳壁。
其年十月。大理少卿崔杞奏。當寺官人。今後在寺詳斷。或出使推案。有犯贓私者。請于常式加罪一等。餘犯即准舊式。從之。
鴻臚寺
龍朔二年。改為司賓寺。卿為正卿。咸亨元年。復為鴻臚寺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司賓寺。神龍元年。復為鴻臚寺。
少卿。 本一員。景雲二年十一月四日。加一員。以劉興為之。
開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敕。鴻臚當司官吏以下。各施門籍出入。其譯語掌客出入客館者。於長官下狀牒館門。然後與監門相兼出入。
天寶八載三月二十七日敕。九姓堅昆諸蕃客等。因使入朝身死者。自今後。使給一百貫充葬。副使及妻。數內減三十貫。其墓地。州縣與買。官給價直。其墳墓所由營造。
十三載二月二十七日。禮賓院。自今後。宜令鴻臚勾當檢校。應緣供擬。一物已上。並令鴻臚勾當。
大歷四年七月。詔罷給客省之廩。每歲一萬三千斛。永泰已後。益以多事。四方奏計。或連歲不遣。仍於右銀臺門置客省以居之。上書言事者。常百餘人。蕃戎將吏。又數十百人。其費甚矣。至是皆罷。
建中元年七月。以鴻臚寺左右威遠營隸金吾。
元和九年六月。置禮賓院於長興裏之北。
司農寺
龍朔二年。改為司稼寺。卿為正卿。咸亨元年。改為司農寺。
少卿。 武德初四員。貞觀二年減兩員。
木炭使
天寶五載九月。侍禦史楊釗。充木炭使。永泰元年閏十月。京兆尹黎幹。充木炭使。自後京兆尹常帶使。至大歷五年停。貞元十一年八月。戶部侍郎裴延齡。充京西木炭採造使。十二年九月停。
景雲二年六月十三日敕。中書門下。禦史臺。尚書省。造食戶衣糧。令司農每季給付。
天寶元年六月。司農少卿王翼奏。應請司諸祿。望准開元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敕。並令孟月三旬內給了。仍望預分請日。每司一時分付訖。其歷便封送當寺。若逢陰雨。倉司灼然事故未得給者。當日牒上所由。待給諸司畢後。准前勘會分付。敕旨。依奏。
天寶五載三月敕。司農錢穀是司。其官人等。並不在差使限。
乾元元年十月。司農寺奏。舊規名額。仍為中署。特望升入上署。敕旨。依奏。
貞元五年。司農少卿李堅。立太倉石柱記雲。貞元五年。四海文明。天子唯穀是恤。思富國便民之事。莫若端本。尊以農事。故廩庾囷倉。尤切聖慮。俾少卿一人。專領其署。蓋欲難其任。而重其事也。
七年十月。司農卿李模。有罪免官。
初。司農當供三宮冬菜二千車。以度支給車直稍賤。又阻雨不時。菜多傷敗。模以度支為辭。上責其不先聞奏。故免之。於是模奏司農菜不足。請京兆市之。京兆尹薛。萬年令韋彤。禁有菜者私賣。上令奪俸一月。彤俸三月。
元和三年八月。司農少卿崔酆奏。停太倉一員。監事二員。從之。
太和七年八月九日敕。司農寺每年供宮內。及諸廚各藏菜。並委本寺自供。其菜價。委京兆府約每年時價支付。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。太倉出給納。
太府寺
龍朔二年。改為外府寺。卿為正卿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太府寺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司府寺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太府寺。
少卿。 武德初。置二人。貞觀元年。省兩員。龍朔二年正月十五日。加一員。以韋思齊為之。太極元年十二月十八日。又加一員。分為兩京檢校。以崔諤為之。
丞。 武德初五員。貞觀元年省一員。
常平署。 顯慶三年十月三日置。
武德八年九月敕。諸州鬥秤。經太府較之。
開元九年敕格。權衡度量。並函腳雜令。諸度。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。十分為寸。十寸為尺。三尺為大尺。諸量。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粒為龠。十龠為合。十合為升。十升為鬥。三鬥為大鬥。十鬥為斛。諸權衡。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。二十四銖為兩。三兩為大兩。十六兩為斤。諸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。調鐘律。測晷景。合湯藥。及冕服制用之外。官私悉用大者。京諸司及諸州。各給秤尺。及五尺度鬥升合等樣。皆銅為之。關市令。諸官私鬥尺秤度。每年八月。詣金部太府寺平較。不在京者。詣所在州縣平較。並印署。然後聽用。
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。左右藏官。典職在出納。不得判攝外事。及帖諸司。
天寶九載二月十四日敕。自今以後。¥皆以三斤四兩為鬥。鹽並勒鬥量。其車軸長七尺二寸。除陌錢每貫二十文。餘¥等同。
大歷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敕。自今以後。應付行用鬥秤尺度。准式取太府寺較印。然後行用。至十一年十月十八日。太府少卿韋光輔奏稱。今以上黨羊頭山黍。依漢書律歷志。較兩市時用鬥。每鬥小較八合三勺七撮。今所用秤。每斤小較一兩八銖一分六黍。今請改造銅鬥斛尺秤等行用。制曰。可。至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敕。公私所用舊鬥秤。行用已久。宜依舊。其新較鬥秤宜停。
太和五年八月。太府奏。鬥秤舊印。本是真書。近日已來。假偽轉甚。今請省寺各撰新印。改篆文。敕旨。宜依。六年四月敕。金部所奏條流。諸州府鬥秤等。諸州皆有太府寺先頒下銅升鬥及秤見在。每年較勘。合守成規。今若忽重條流。又須別有徵斂。無益於事。徒為擾人。宜並仍舊。但令所在長吏。切加點檢。不得致有差殊。
少府監
武德初。以兵革未定。置軍器監。廢少府監。貞觀元年正月。分太府中尚方。左尚方。右尚方。織染方。掌治方五署。置少府監。通將作國子為三監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內府監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少府監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尚方監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少府監。其令少隨監名改復也。
少監。 本一員。太極元年二月十八日。加一員。以孔仲思為之。至開元十一年。罷軍器監。隸入少府監。為甲弩坊。更置少監一員統之。以馮紹貞為之。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。省一員。
中尚署。 本中尚方。天後時去方字。避監號。開元已來。別置中尚使。以檢校進奉雜作。多以少府監及諸司高品為之。
永徽六年十一月。詔曰。少府監非軍國所須。宗廟之用。並不須飾以珠玉。
顯慶六年二月十六日敕。南中有諸國舶。宜令所司。每年四月以前。預支應須市物。委本道長史。舶到十日內。依數交付價值市了。任百姓交易。其官市物。送少府監簡擇進內。
景龍二年四月十四日。敕少府。季別先出錢二千貫。別庫貯。每別敕索物。庫內無者。即令市進。皆須對主付值。不得且令供物。於後還錢。其錢兼以絹布絲綿充數。其祠進明衣及布。亦用此物充。
將作監
龍朔二年。改為繕工監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將作監。光宅元年。為營繕監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將作監。
大監。 本為大匠。龍朔二年為大監。咸亨元年為大匠。天寶十一載為大監。依舊。
少監。 本一員。大足元年二月六日。加一員。以楊務廉為之。
中校署。 開元二年置。
天寶四載四月敕。將作監所置。且合取當司本色人充直者。宜即簡擇發遣。內作使典。亦不得輒取外司人充。其諸司非本色直。及額外直者。亦一切並停。自今以後。更不得補置。如歲月深久。尚或因人。所由長官。量事貶降。其所應直。決一頓。配糴邊軍。
建中元年九月。將作監上言。宣政內廊。有摧壞者。今當修之。准陰陽書。謂是歲孟冬為魁罡。不利修作。請卜他時。上曰。春秋之義。啟塞從時。若修毀完敗。何時之擇。詭妄之書勿徵。乃修。
國子監
武德初。為國子學。隸太常寺。貞觀元年五月。改為監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成館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國子監。光宅元年。改為成均監。神龍元年。復為國子監。
東都國子監
龍朔二年正月十八日置。學官學生。分於兩教授。
祭酒。 龍朔二年。改為大司成。咸亨元年。復為祭酒。光宅元年。改為成均祭酒。神龍元年。復為祭酒。
貞觀中。孔穎達為祭酒。准故事。上日。開講五經題。至天後朝。諸武駙馬為祭酒。乃判祥瑞案三道。非舊典也。
司業。 武德初省。貞觀六年二月二日。置一員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少司成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司業。本一員。太極元年二月十八日。加一員。以蕭憲為之。
國子博士。 龍朔二年。改為司成宣業。咸亨元年復舊。
丞。 武德初。省隋三員。置一員。
長安四年四月四日敕。國子監宜置直講四人。四考聽選。
大歷五年八月。皇太子于國學行齒冑之禮。國子司業歸崇敬。以國學及官名不正。並請改之。上疏曰。禮記王制曰。天子學曰辟雍。五經通義雲。辟雍。養老教學之所也。以形制言之。雍。壅也。辟。璧也。言壅水環之圜如璧形。以義理言之。辟。明也。雍。和也。言以禮樂明和天下。禮記亦謂之澤宮。射義雲。天子將祭。必先習射於澤宮。故前代文士。亦呼為璧池。亦曰璧沼。亦謂之學省。後漢光武立明堂辟雍靈臺。謂之三雍。至明帝。躬行養老於其中。晉武帝亦作明堂辟雍靈臺。親臨辟雍。行鄉飲酒之禮。又別立國子學。以殊士庶。永嘉南遷。唯有國子學。不立辟雍。北齊立國子寺。隋初亦然。至煬帝大業十三年。改為國子監。今國家富有四海。聲名文物之盛。唯辟雍獨闕。伏請改國子監為辟雍省。又以祭酒之職。非學官所宜。按周禮師氏。掌以美詔王。敢請改祭酒為大師氏。位正三品。又司業者。義在禮記雲。樂正司業。正。長也。言樂官之長。司主此業。爾雅雲。大板謂之業。按詩周頌。設業設虡。崇牙樹羽。則業是懸鐘磬之虡也。今太學既不教樂。於義則無所取。請改司業一為左師。一為右師。位正四品。又以五經六籍。古先哲王致治之式也。國家創業。取士之法。立明經。發微言於眾學。釋回增美。選賢與能。自艱難以來。取人頗異。考試不求于文藝。及第先取於帖經。遂使顓門業廢。請益無從。師資禮虧。傳授義絕。今請以禮記左傳春秋為大經。周禮儀禮毛詩為中經。尚書周易為小經。各置博士一員。其公羊穀梁。文疏既少。請共准一中經。通置博士一員。所擇博士。兼通孝經論語。依憑章疏。講解分明。注引旁通。問十得九。兼德行純潔。文辭雅正。儀刑規範。可為師表者。令四品以上。各舉所知。在外者給驛。年七十已上者。備禮徵聘。其國子太學。四門三館。各立五經博士。品秩上下。生徒之數。各有等差。舊博士助教直講直經。及律館算館書館助教。請皆罷省。其教授之法。學生至監。謁同業師。其所贄脩一束。清酒一壺。衫布一段。其色隨師所服。師出中門。延入與坐。割脩酌酒。三爵而止。乃發篋出經。摳衣前請。師為依經辨理。舉一隅。然後就室。每朝晡二時。居講堂說釋道義。發明大體。兼教以文行忠信之道。示以孝悌睦友之義。旬省月試。時考歲貢。以生徒及第多者為博士考課上下。疏奏不從。
元和元年正月敕。自今以後。國子祭酒司業。及學官。並須取有德望學識人充。四月。國子祭酒馮伉奏。應解學生等。國家崇儒。本於勤學。既居庠序。宜在交脩。其有藝業不勤。遊處非類。樗蒱六博。酗酒喧爭。淩慢有司。不脩法度有一於此。並請解退。又有文章帖義。不及格限。頻經五年。不堪申送者。亦請解退。其禮部所補生。到日。亦請准格帖試。然後給廚役。每日一度。試經一年。等第不進者。停廚。庶以上功。示其激勸。又准格。九年不及第者。即出監。聞比來多改名卻入。起今以後。如有此類。請退送法司。准式科處。敕旨。依奏。
二年八月。國子監奏。准敕。今月二十四日。諸州府鄉貢明經進士見訖。宜令就國子學官講論。質定疑義。仍令百寮觀禮者。伏恐學官職位稍卑。未足飾揚盛事。伏請選擇常參官。有儒學者三兩人。與學官同為講說。庶得聖朝大典。輝映古今。於是命兵部郎中蔣武。考功員外郎劉伯芻。著作郎李蕃。太常博士朱穎。郯王府諮議章廷珪。同赴國子監論講。
其年十二月。國子監奏。兩京諸館學生。總六百五十員。請每館定額如後。兩監學生。總五百五十員。國子館八十員。太學館七十員。四門館三百員。廣文館六十員。律館二十員。書館十員。算館十員。又奏。伏見天寶以前。各館學生。其數至多。並有員額。至永泰後。西監置五百五十員。東監近置一百員。未定每館員額。今謹具定額如後。伏請下禮部。准額補置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十二月敕。東都國子監。量置學生一百員。國子館十五員。太學館十五員。四門館五十員。廣文館十員。律館十員。書館三員。算館二員。
十三年十一月。祭酒鄭餘慶。乙太學荒墜日久。生徒不振。遂請率文官俸祿。脩廣兩京國子監。時論美之。
十四年十二月。鄭餘慶又奏。京見任文官一品以下。九品以上。並外使兼京正員官。每月所請料錢。請每貫抽一十文。以充國子監脩造文宣王廟。及諸屋宇。並脩理經壁。監中公廨雜用。有餘。添充本錢。及諸色。隨便宜處置。敕旨。宜依。
長慶二年閏十月。祭酒韋乾度奏。當監四館學生。每年有及第闕員。其四方有請補學生人。並不曾先於監司陳狀。便自投名禮部。計會補署。監司因循日久。官吏都不檢舉。但准禮部關牒收管。有乖大學引進之路。臣忝守官。請起今已後。應四館有闕。其每年請補學生者。須先經監司陳狀。請替某人闕。監司則先考試通畢。然後具姓名申禮部。仍稱堪充學生。如無監司解申。請不在收管之限。舊例。每給付廚房。動多喧競。請起今已後。當監進士明經等。待補署畢。關牒到監司。則重考試。其進士等若重試及格。當日便給廚房。其明經等考試及格後。待經監司牒送。則給廚房。庶息喧爭。當監四館學生。有及第出監者。便將本任房轉與親故。其合得房學生。則無房可給。請起今已後。學生有及第出監者。仰館子先通收納房。待有新補學生公試畢後。便給令居住。當監承前並無專知館博士。請起今已後。每館眾定一人知館事。如生徒無故喧競者。仰館子與業長。通狀領過。知館博士則准監司條流處分。其中事有過誤。眾可容恕。監司自議科決。自有悖慢師長。強暴鬥打。請牒府縣錮身。遞送鄉貫。敕旨。宜依。
太和五年十二月。國子祭酒裴通奏。當司所授丞簿。及諸館博士助教直講等。謹按六典雲。丞掌判監事。凡六學生每歲月業成。上於監者。以其業與司業祭酒試之。明經帖經。口試策經義。進士帖一中經。試雜文。策時務。徵故事。注雲。其試法皆依考功口試。明經帖限通八以上。明法等皆通九以上。主簿掌印勾檢。凡學生有不率師教者。則舉而免之。其頻三年下第。九年在學無成者。亦如之。注雲。假如違程限。及作樂雜戲者。亦同。唯彈琴習射不禁。諸博士助教。皆分經教授學者。每授一經。必令終講。所講未終。不得改業。諸博士助教。皆計當年講授多少。以為考課等級。應補當司諸學生等。按學令雲。諸生先讀經文通熟。然後授文講義。每旬放一日休假。前一日。博士考試。其試讀每千言。內試一帖。帖三言講義者。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。總試三條。通二為及第。通一及不全通者。酌量決罰。謹具當司官吏。及學生令典條件如前。伏望敕下有司。允臣所奏。敕旨。宜依。
七年八月。國子監起請。准今月九日德音節文。令監司於諸道搜訪名儒。置五經博士一人者伏以勸學專門。復古之制。博採儒術。以備國庠。作事之初。須有獎進。伏請五經博士。秩比國子博士。今左氏春秋禮記周易尚書毛詩為五經。若論語爾雅孝經等。編簡既少。不可特立學官。便請依舊附入中經。敕旨。依奏。
其年十二月。敕於國子監講論堂兩廊。創立石壁九經。並孝經論語爾雅。共一百五十九卷。字樣四十卷。
開成元年。宰相兼國子祭酒鄭覃奏。請置五經博士各一人。緣無祿俸。請依王府官例給祿粟。從之。
二年八月。國子監奏。得覆定石經字體官翰林待詔唐元度狀。伏准太和七年二月五日敕。覆九經字體者。今所詳覆。多依司業張參五經字為准。其舊字樣。歲月將久。畫點參差。傳寫相承。漸致乖誤。今並依字書與較勘。同商較是非。取其適中。纂錄為新加九經字樣一卷。請附於五經樣之末。用證繆誤。敕旨。依奏。
四年二月。中書門下奏。伏以朝廷興復古制。置五經博士。以獎顓門之學。為訓冑之資。必在得人。不限官次。今定為五品俸入。四方有經術相當。而秩卑身賤者。不可以超授。有官重而通詩達禮者。不可以退資。從今已後。並請敕本色人中選擇。據資除授。令兼博士。其見任博士。且仍舊。敕旨。宜依。
大中五年十一月。國子祭酒馮審奏。孔子廟堂碑。是太宗皇帝建立。睿宗皇帝書額。備稱唐德。具贊鴻猷。染翰顯然。貞石斯在。洎武後權政。國號僭竊。於篆額中閒。謬加大周兩字。今豈可尚存偽號。以紊清朝。疑誤將來。流傳僭謬。其大周兩字。伏望天恩。許令琢去。謹錄奏聞。敕旨。馮審所請刊正訛文。頗協事體。宜依。
廣文館
天寶九載七月十三日置。領國子監進士業者。博士助教各一人。品秩同太學。以鄭虔為博士。至今呼鄭虔為鄭廣文。
書算學。 貞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置。隸國子學。
律學。 顯慶元年十二月十九日。尚書左僕射於志寧奏置。令習李淳風等注釋五曹孫子等十部算經。為分二十卷行用。
顯慶三年九月四日。詔以書算學業明經。事唯小道。各擅專門。有乖故實。並令省廢。至龍朔二年五月十七日。復置律學書算學官一員。三年二月十日。書學隸蘭臺。算學隸祕書局。律學隸詳刑寺。
軍器監
武德元年置。貞觀元年三月十日廢。併入少府監。開元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。以軍器使為監。領弩甲二坊。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罷。隸入少府監。為甲弩坊。加少監一員以統之。天寶六載五月二十八日。復置。
乾元元年六月十三日。又廢置使。其監已下並停。
西京軍器庫
開元十一年五月五日置。二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廢。依舊為甲坊。
乾元元年六月。敕軍器監改為軍器使。大使一員。副使二員。判官二員。其使以內官為之。
貞元四年二月。自武德東門築垣。約在藏庫之北。屬於宮城東垣。於是武庫遂廢。其軍式器械。隸於軍器使。
都水監
武德八年置都水署。隸將作監。貞觀六年八月六日。置監。罷將作監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司津監。咸亨元年。復為都水監。光宅元年二月。改為水衡監。神龍元年。復為都水監。
使者。 武德初。為都水令。貞觀六年。改為使者。龍朔二年。改為監。咸亨元年。改為使者。光宅元年。改為都水府。神龍元年。改為使者。
諸津。 在京兆河南府界者。隸都水監。外州者。隸當界州縣。
大歷六年十一月三日敕。應祠祭乾魚。宜令都水監依樣每年起十月造掌。隨祭供用。其醢魚肉。據用數依限送光祿寺令供造。
宮苑監
武德九年七月十九日。置洛陽宮監。顯慶二年十二月十日廢洛陽總監。改青城宮監為東都苑北面監。明德宮監為東都苑南面監。洛陽宮農圃監為東都苑東面監。食貨監為東都苑西面監。
天寶十載八月二十七日。敕。白獸。日華。叡武。南辟仗等門。宜令宮苑通管捉。
西京苑總監
永淳元年五月十日。置東都監。管諸圃苑。未置已前。隸司農寺。
先天元年十月十日敕。總監每年支雜物。到。其抄數於本門進。若宮內所須。別索供訖。每月終。宜令監司具破用數進。
開元七年七月十一日敕。總監破用錢物。一事已上。須南衙勾當。宜令總監自勾。每月進一本歷來。內自勾勘。
寶歷二年十二月敕。總監職掌官員。並宜停廢一百二十四人。先屬諸軍。各歸本司。餘七百三人。勒納牒身。放歸本管。
開成五年四月敕。總監宜令內官司管。仍別置使。其總監及丞簿共四員。宜並停。